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
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杨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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