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雄安新区年植树造林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雄改发(前期)﹝﹞号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植树造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代理机构为东风(武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本项目主要位于安新县城周边,容城县贾光乡西南侧及平王乡留通村附近;雄县龙湾镇、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附近及安新县刘李庄镇附近;安新县马家寨北部,府河南侧环淀林带;安新县老河头镇东侧,马家寨南部,唐河河道南部,磁白村东西两侧以及北曲堤村、关城、端村附近。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雄安新区年植树造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林地斑块、游憩林地、环淀绿化带及生态廊道的苗木栽植、微地形建设、灌溉系统建设、管护等。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北省雄安新区,选址分属容城县、雄县和安新县。秋季部分主要位于安新县西部,府河南侧环淀林带;安新县马家寨北部,老河头镇东侧;安新县东部,容城县贾光乡西南侧及平王乡留通村附近;安新县马家寨南部,唐河河道南部,磁白村东西两侧以及北曲堤村、关城、端村附近;雄县龙湾镇、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附近及安新县刘李庄镇附近。总面积约5.5万亩。
项目建设内容应按照雄安新区关于智能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要应用雄安森林大数据系统;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工地扬尘治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伤保险、森林防火、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规定。
工程费用:约4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年6月30日(年4月30日完成栽植任务),管护期为全部完成栽植并验收合格后36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4本项目招标范围:绿化种植(部分苗木由发包人提供,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排水工程、灌溉工程及有关配套设施、数字森林大数据系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金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施工、管护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及相应的措施,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五个标段,其中:
第一标段:主要位于安新县西部,府河南侧环淀林带,面积约1万亩;工程费用约0.6亿元。
第二标段:主要位于安新县马家寨北部,老河头镇东侧,面积约1万亩;工程费用约0.7亿元。
第四标段:主要位于安新县东部,容城县贾光乡西南侧及平王乡留通村附近,面积约1万亩;工程费用约0.8亿元。
第五标段:主要位于安新县马家寨南部,唐河河道南部,磁白村东西两侧以及北曲堤村、关城、端村附近,面积约1万亩;工程费用约0.8亿元。
第七标段:主要位于雄县龙湾镇、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附近及安新县刘李庄镇附近,面积约1.5万亩;工程费用约1.1亿元。
本项五个标段分为A、B两个包,其中:
A包:包括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七标段。
B包:包括第四标段、第五标段。
投标人只能选择一个包进行投标,不得同时在两个包中选择标段跨包投标;投标人只能在A包中选择最多3个标段进行投标,或在B包中选择最多2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每包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
确定中标人阶段,招标人在A包中按照第七标段、第二标段、第一标段的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在B包中按照第五标段、第四标段的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若其中某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已在之前标段中被确定为中标人,则确定该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其中某一标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已在之前标段中被确定为中标人,则确定该标段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雄安新区的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