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五河“11·22”抢劫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同胜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庆市中院认定
被告人刘同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入户盗窃,被已怀孕7个多月的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同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同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同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以自首论,可以对其犯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同胜犯抢劫罪虽有坦白情节,但其杀害怀孕妇女,且又分尸、抛尸,其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转自岳西县人民法院
相关案情:
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刘同胜骑摩托车来到岳西县五河镇五河村,窜入村民崔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崔家二楼一房间内正准备窃取财物时,被睡在室内床上的被害人崔某霞发现,在逃跑中被告人刘同胜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被害人崔某霞颈部刺了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运至太湖县汤泉乡黄岗村一桥底下隐藏,随后逃离。
23日晚,被告人刘同胜驾驶摩托车返回尸体隐藏处,将被害人尸体又运至岳西县田头乡上畈村一山场,用刀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将尸块运至太湖县汤泉乡、牛镇镇等处抛洒。经鉴定,被害人崔某霞应为颈部遭受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另指控,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同胜在潜山县水吼镇天堂村河口组,将被害人葛某停放在水吼大桥桥头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同胜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