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行政主管谢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单位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年5月16日,证号为渝南岸卫放证字()第X号,有一台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一台牙科x射线机,均在年4月22日进行性能防护评价,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现有放射工作人员黄某、谭某2人,持有年度健康检查报告,有年第三、四季度外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前工作人员兰某有年第一、三、四季度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未见年第二季度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单位行政主管谢某,证实该单位在年第二季度正常开展放射诊疗业务,放射工作人员为兰某(现已离职),因医院内部管理原因,在年4-6月份未对兰某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现场笔录》;2.对谢某《询问笔录》;3.剂量检测评价报告复印件;4.兰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5.现场照片等。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元)罚款。二、思考建议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的一部分,为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权益,必须对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外照射剂量监测。三、相关法律链接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来源:南岸卫生计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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