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一农民在小偷放弃4只羊后,追赶小偷并将其打骨折,获刑半年。
年6月22日凌晨,唐河县桐河乡郭某骑电动车,来到张星(化名、下同)家院内盗窃山羊4只。
张星发现被盗后持一根长约70厘米、宽约4厘米的扁铁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郭某将盗得的四只山羊丢弃后驾驶电动车逃跑,张星的妻子把羊牵回家中。
之后,张星父子二人骑摩托车,一起追赶偷羊贼。张星父子二人,追至桐河乡清河庄古张庄北边大路上撵上郭某,张星的儿子与偷羊的郭某相互厮打,张星见状后持所携带扁铁对郭某进行殴打,致使郭某受伤倒地。
在张星父子追撵郭某期间,张星的妻子告知本村村民张某营、郭某林前去帮忙。张、郭二人赶到现场后,偷羊的郭某认识张某营,让张某营帮忙打电话通知村支书等人商量私了赔偿。
村支书等人作为中间人先后到场,最后商定由郭某赔偿张星家4万元。后郭某电话联系找人向中间人手机上转账2万元,中间人当场转给张星的儿子。当天下午,郭某又通过手机转给中间人1万元,并再次转给张星的儿子。
第二天,也就是年6月23日,偷羊、挨打、又赔钱的郭某,拨打报警。次日,张星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
(配图为胸椎仅示意与本案例无关)
经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郭某(偷羊者、后被判刑)第1、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第4腰椎双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年12月3日,张星将涉案款3万元退缴唐河县公安局桐河派出所。
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张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意伤害郭某,系由郭某进入张家实施盗窃所引发,郭某对此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酌定对张星从轻处罚;张星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3万元涉案款,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张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后来,张星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理由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经查,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案中,被害人郭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丢下盗窃财物后,张星继续追赶并故意殴打郭某,张星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对该理由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南阳微报原创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