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南阳唐河县人民法院毕店法庭深入毕店镇郑岗村,在村委会大院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地群众50余人参与了旁听。基本案情八旬老人韩某某育有五个子女,近年来,老人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已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住进了养老院。老人早年的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由“老三”代为保管,五子女对于该款项应当用于支付当前养老费用还是用于老人百年之后无法达成共识,各子女均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无奈之下,老人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五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养老、医疗等产生的费用。毕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汤凯考虑到天气寒冷,老人年逾八旬行动不便,且该案在农村较为典型、具有普法教育意义,遂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审理该案。庭审现场庭审现场,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到该起纠纷系家庭纠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汤凯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明理释法,明确告知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最终,五子女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感召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老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韩某某在养老院居住养老,每两月依次由五个子女共同轮流照顾,并承担期间产生的养老、医疗等费用;原告韩某某若因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其他原因等产生的大额费用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旁听群众纷纷为这起充满人文关怀的巡回庭审点赞。庭审结束后,法官们趁热打铁,结合此案向旁听庭审的群众讲解了有关赡养、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现场发放了普法宣传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法官说法赡养关系属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其免除。本案中老人的子女因老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引起纠纷,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更不能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所有赡养义务人主张承担赡养的权利。尤其是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7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