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靠右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左的车道;在靠左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右的车道。超车是汽车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需熟练的技术和技巧,并遵守交通法规,防止意外和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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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18时20分,张书合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唐河县X张苍线自南向北行驶至66KM+M郭滩镇新庄路段处时,在超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时,该车左前部与相向行驶被害人龚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龚某2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曲某4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书合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后于当日到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
11月10日,经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2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曲某4系重型闭合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11月12日,经唐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书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2、曲某4无责任。
张书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吴飞律师解答:
张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书合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张书合从轻处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张书合在其亲属的配合下补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吴飞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