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唐河县交警大队统一行动中查获1起校车严重超员案件,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有效杜绝了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
年12月22日7点半,刘某驾驶牌号为豫RG7***黄色中型专用校车从学校到附近村庄接学生,8时08分许,接完学生回幼儿园的时候,行驶至唐河县桐河乡李营村路段时,被巡逻的桐河派出所民警及桐寨铺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刘某驾驶的豫RG7***黄色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查获时车上人员为31人(包括驾驶员本人和跟车老师田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故背后多少家庭支离破碎
甘肃庆阳“11.16”交通事故
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发生了一起造成儿童群死群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驾驶一辆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核载9人,实载64人),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正面相撞,造成校车驾驶人、1名幼儿园教师和18名幼儿园学生死亡,44名幼儿园学生受伤。
当前,部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超员超速到底有多危险
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年11月1日后
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规定刑罚处罚。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什么是合格的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校车驾驶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治理将纳入交通管理常态化工作
今后,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清理无牌、无证、无资质以及交通违法多发未处理等问题,发现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满分或者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依法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或者责令停止驾驶校车。还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认真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展治理和线路调整。
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坚持“零容忍”、实行“高压线”,严查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依法严处;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并依法处罚、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责令恢复原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并将经营者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相关法规: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被处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订后的《刑法》自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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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布审核
张晓东